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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高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40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44分,高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港口路交叉口处实施右转弯时,遇杨某某驾驶皖****** 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交叉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即对高某进行静脉血提取并送检,经认定,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与杨某某达成调解并获得其谅解。后经鉴定,高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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