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留智庙镇**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驾驶鲁NW****号哈弗牌轿车,行驶至景县王瞳镇王官店村南公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7mg/100mL。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770318****。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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