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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85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0时31分,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北环路与宝塔街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元元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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