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苑31栋106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以阜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以每台800元价格向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出售200台美的牌冰箱。2020年3月4日,台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台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阜阳市**贸易有限公司分两次转款共计150500元,阜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随即按高某某要求将货款支付给高某某,曹某某在扣除高某某欠其的2900元后将147600元转至高某某指定账户,高某某将该笔货款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