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高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及值班律师郭某、被害人谢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饮酒后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社区大房**号被害人谢某某租住处对面的棋牌室滋事,旁人报警后被警察带离。后被告人高某因故又返回现场,采用拍打窗玻璃、踢门等方式滋扰谢强龙及其家人,与出门理论的谢某某产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挥拳击打谢强龙,致其左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赔偿被害人谢强龙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尤某、曾某、王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社区**号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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