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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戊故意毁坏财物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高某戊,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戊家族与被害人高某丙家族因土地纠纷而结怨。2014年1月27日上午,被害人高某乙等亲属来到福清市**镇**村**号被害人高某丙家准备集中前往泉州参加高某丙女儿的婚礼。在被害人高某丙家门口,被害人高某乙与在旁边地块砌地基的同案人高某已(已判决)发生口角,高某乙打了高某已一拳,后高某已驾车回家。不久,同案人高某已一方的高某庚、高某辛、余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戊等人闻讯先赶到现场,与被害人高某乙一方的高某子、高某丑等人互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后停止。随后,同案人高某寅(已起诉)、高某已、高某卯、高某辰、高某巳、高某午、高某未、高某申(均已判决)等人头戴安全帽,手持镀锌管、扁担等械具也赶到现场。此时,被害人高某丙的外甥黄某某驾驶高某丙所有的鄂******皇冠轿车回来,被告人高某戊与同案人高某寅、高某已、高某卯、高某辰、高某巳、高某午、高某未、高某申等人遂对该车进行打砸,接着又追至高某丙家门口铁门处欲殴打被害人高某乙等人,因铁门被高某乙等人合力关上,便对该铁门进行打砸,后又往高某丙院子内扔砸石块、砖头等物,致停放在院子内高某酉所有的一部桂******丰田凯美瑞轿车以及高某丙家的窗户玻璃等物被砸坏,同时还打砸高某丙同院邻居即被害人高某丁家的铁艺门。其间,被害人高某乙在关门时,其右手所戴的劳力士16233型手表被同案人高某寅持镀锌管砸坏。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上述受伤人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鄂******皇冠轿车被损坏的前挡风玻璃及雷朋膜、左右前大灯、左右倒车镜、内视镜共价值人民币6305元,玻璃碴掉入空调出风口需清理及更换上述配件和辅料费用人民币1200元;桂******丰田凯美瑞轿车被损坏的左后大灯价值人民币684元,左后叶被砸凹陷需修复喷漆及更换左后大灯费用人民币700元,五厘茶色玻璃二面共价值人民币200元;两扇铁门多处受损需修复及喷漆费用共人民币1700元;劳力士16233型手表被损坏的机芯零件、表面、表针、镜面共价值人民币7585元,总计损失人民币18374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高某戊在福清市**镇**村一工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维修发票、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戌等二十七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丙、高某乙、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戊及同案人高某寅、高某已、高某申、高某巳、高某辰、高某午、高某未、高某卯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品损坏价格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戊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183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捷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戊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共计744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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