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榆阳区**路**,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姜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实施抢劫作案,二人行至榆阳区新建南路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某某某(二人均是未成年人)在北方医院附近行走,后姜运运、高某某尾随二被害人行至新建南路八狮中巷时,姜某某以恐吓的方式将两名被害人带至八狮中巷巷内,后由被告人高某某负责在巷口望风,姜某某在巷内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某某某乘机逃脱,被害人王某某被抢劫vivoY66手机一部,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00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韩某某证言;
被害人王某某、某某某陈述;
被告人高某某、同案犯姜运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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