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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抢劫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高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屯,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9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某 2019年9月28日上午9时许在**县**镇**村**屯王某某家盗窃一电动三轮车玉米。

2、被告人高某2019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县**镇**村**屯闫某某家玉米地偷玉米,被驻村辅警闫某甲发现制止高某偷玉米时,被告人高某拿镰刀砍伤闫某甲左腿大腿部,划伤右手指,之后高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

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甲右手及左大腿 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农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玉米价值共计9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闫某家、陈某某、曹某等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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