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路**号,捕前住户籍地。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街**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线手套和小手电,骑共享单车从长安区蹿至高新区紫睿天合小区北门东侧,将一辆黑色路虎越野车副驾驶后侧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3000余元。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线手套和小手电,从长安区蹿至高新区祁连街,在祁连街学苑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将一辆白色雪佛兰汽车副驾驶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现金约50元。
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线手套和小手电,从长安区蹿至新华区中华大街东新苑路300米左右路南处,将一辆黑色本田汽车右后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华硕笔记本电脑一部,鉴定价值700元;盗窃尼康牌激光测距仪一部,鉴定价值840元。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线手套骑共享单车从长安区蹿至新华区红星街与联盟路北侧,将一辆棕色尼桑汽车左后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尼康照相机(含镜头)一部,鉴定价值1300元。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破窗器、线手套骑共享单车从长安区蹿至建设大街向北一五金店门口,盗窃津阳光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二人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自行车蹿至和平路南侧路边,用携带工具将一辆黑色吉普车右后侧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一盒,鉴定价值45元。后蹿至新华区宁安路与宁北街交口北行50米路西处将一辆白色丰田汽车左后侧玻璃砸坏,盗窃车内佳能照相机(含镜头)一部鉴定价值3500元;盗窃印度尼西亚卢币60元。
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从长安区蹿至裕华区新基业大厦南侧马路边,将一辆白色宝马车右后玻璃砸坏,盗窃车内苹果7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1600元。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从长安区蹿至裕华区槐中路兰溪谷附近,将一辆黑色福特蒙迪欧汽车玻璃砸坏,盗窃车内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鉴定价值5200元。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从长安区蹿至桥西区建东街附近,将一辆白色福特越野车右后玻璃砸坏,盗窃车内宏基笔记本电脑一部,鉴定价值500元。
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3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车辆修理情况及被盗相机证明材料、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型破窗器壹把、急救包壹包、茶叶壹包、白酒伍瓶、电脑包贰个、宏基笔记本电脑壹台、测量仪壹台、外币叁张、佳能单反照相机壹台、微型电筒壹把、线手套贰副、微型破窗器壹把、津阳光电动车壹辆;2.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的石价刑认[2019]1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高某某辨认犯罪现场的笔录、搜查被告人高某某和乔某某人身、随身物品及相关场所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乔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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