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乔某某等赌博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1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片(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镇**村**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宁远村一平房内,组织他人以“推筒子”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现已查明,该赌博场所累计有20余人参赌,赌资人民币180901元,被告人高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2370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某组织他人赌博,为其提供赌博场所,并为其放风;被告人乔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某组织他人赌博,为其放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高某某组织他人赌博,为其寻找赌博场所,并为其放风,均系被告人高某某的共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