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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何某某盗窃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8********,满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暂住北京市东城区**里**号楼**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0********,满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乡**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被告人何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经预谋后,由何某某携带高某某此前偷配的北京正元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本市东城区尼奥大厦613房间钥匙,前往上述地点盗窃该公司存放在此的“30年贵州茅台酒”(礼盒装)两瓶、“50年贵州茅台酒”(礼盒装)两瓶及“茅台日纪念酒”一瓶,后二人先后将其中四瓶礼盒装茅台酒销赃,所获赃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北京正元名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发现物品被盗后报案,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于同年12月17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佰元快捷酒店被民警查获。上述被盗茅台酒部分被民警追回,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销货明细单、滴滴出行订单及轨迹、酒店入住登记单、联系销赃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北京正元名饮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田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莹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6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高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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