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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富锦市**镇信用社**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号楼**单元**室。201992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9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原富锦市**镇信用社**,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某以富锦市**村村民柳某某、颜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及本人名义在富锦市**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共计人民币68万元,李某某为实际用款人。2015年6月,李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申请贷款重组,被告人**镇信用社**侯某某、**高某某未按照规定对李某某及其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价值及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将柳某某、颜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的贷款转移到李某某名下进行贷款重组。2015年10月13日,李某某因病死亡,该笔贷款不能偿还,造成富锦市**镇信用社直接经济损失6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农户信贷档案等;

2.证人杨某某、颜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违法发放贷款,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号楼;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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