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农某某抢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8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阿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莫军龙,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某某(绰号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伙同韦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桥底路段处,经唐某某将被害人蒙某某约出,并欲通过蒙某某找到之前与其有纠纷的“涛某某”。未果后,高某某和农某某等人使用拳脚和砖头对蒙某某进行殴打,并抢取蒙某某持有的OPPO牌手机一部以及爱俊达两轮摩托车一辆。其中,高某某有使用拳脚和砖头殴打蒙某某并抢取其手机;农某某有使用拳脚殴打蒙某某,并参与抢取其摩托车。后高某某与农某某等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抢取的摩托车卖给南海区大沥镇的**专卖店。同年7月2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路**面馆内将高某某和农某某抓获,并在高某某身上起获上述被抢手机,后民警在大沥镇**专卖店将被抢摩托车起获,手机与摩托车现均已发还蒙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蒙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眼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抢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抢爱俊达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农某某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农某某均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1份,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