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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6年10月,被告人高某某以经营铜生意为由,承诺支付1.5分或2分不等的月利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向戴某某、许某某、何某某等33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 367万元(币种下同),期间已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共计2 694.16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672.835万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参与向何某某等17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307万元,期间已归还本金、支付利息139.53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7.47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金明细表、转账凭条、过磅单、分析报单、领款凭证,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请求书、借条复印件,借款明细及收取利息统计表、借条复印件,传票、民事起诉状、借条,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借条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借条复印件、取款凭证、执行裁定书,借条复印件、本金、利息统计表,利息记账簿、支付凭证,立案审批表、出账信息,借款、利息情况统计表、支付凭证,户籍信息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询问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戴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未经相关部门的许可,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约定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强明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冯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1348619****、1396818****)。

2.案卷材料及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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