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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890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有限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有限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祁县**乡**街**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金融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虚假出资的形式先后成立了山西**静苑**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慈行**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西**慈行**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并以这两家公司名义,通过招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年12%-18%高额利息面向社会大肆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与不特定的社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共计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被告人高某甲,系*甲公司**部**,自2013年5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通过公开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303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433790元(其中领取工资12940元、领取绩效提成3****0元、领取津贴1000元、从公司借款269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案发后未退缴该非法所得。

被告人冯某某,系*乙公司**部**,自2014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通过公开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72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118817元(其中领取工资7950元、领取绩效提成1****0元、领取津贴967元、从公司借款75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1188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冯某某,在山西**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山西**慈行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慈行凤凰**公寓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3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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