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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冯某甲等五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贩卖毒品罪,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陈仓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兰某某、黄某某、冯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冯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冯某甲在网上了解到办理银行对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各类印章、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对公账户对应电话卡)可以赚钱,后通过微信联系,寻找中介代办注册成立公司, 4月初,两人前往安徽省合肥市以本人真实身份办理注册公司资料及银行对公账户四套,并出卖一套,从中获利1800元。后联系被告人兰某某、冯某乙及冯某丙、刘某某等人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办理对公账户,兰某某以本人身份办理对公账户二套,冯某乙以本人真实身份办理对公账户一套,冯某丙以本人真实身份办理对公账户一套,邮政银行“四件套” (身份证复印件及关联手机卡、银行卡、银行U盾),后将上述资料及高某某和冯某甲从合肥带来的三套对公账户变卖给“吉林人”(微信名“诚*”、“年***”),高某某获利10000余元,冯某甲获利6000余元,兰某某获利1400元,冯某乙获利700元。后被告人高某某、冯某甲联系被告人兰某某、黄某某及卫某某、封某某在虢镇办理对公账户资料,冯某乙负责引领和照相事宜,兰某某办理了二套,黄某某办理了二套,封某某办理了一套,卫某某办理了一套,未变卖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将个人身份证交给贵州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资料一套,变卖后获利3000元。

3.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甲驾驶辛某某的陕CA****红色马自达轿车,前往西安市高新区,购买4500元的冰毒准备贩卖,2020年5月11日,冯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其住所中和随身物品中查获冰毒13包、电子称、分装塑料袋等贩毒工具。经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查获冰毒的重量净重4.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鸡**甲商贸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各一份、宝鸡**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各一份、宝鸡**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农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银行开户资料一套、宝鸡**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张、宝鸡**丙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各一份、宝鸡**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副本各一份;2.书证:合肥**仓储公司注册资料、合肥**装卸有限公司注册资料、河南*甲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乙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丙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丁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戊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己商贸公司注册资料、河南***租赁公司注册资料、宝鸡**乙商贸公司资料、宝鸡**戊商贸公司资料、宝鸡**丙商贸公司资料、宝鸡**甲商贸公司资料、宝鸡*己商贸公司资料、宝鸡**丁商贸公司资料、微信截图、中国农业银行回执、户籍证明;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冯某甲、兰某某、黄某某、冯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冯某甲、冯某乙、黄某某、周某某、辛某某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冯某甲、兰某某、黄某某、冯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新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冯某甲、兰某某、黄某某、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款物情况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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