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7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小区**期**栋**)。2019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街道**街**栋**房)。2017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内。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先后三次容留王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上述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容留王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2、2019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容留王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山乐园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3、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容留王某某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谷山乐园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及麻古。
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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