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9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2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6月1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B*****的罐车在黄骅市**化工厂装运液碱,二人将装满液碱后的罐车停放在**化工门口北约100米处的道路上,后因罐车的海底阀破损,罐内液碱发生泄漏,司机刘某某发现上述情况并告知车主高某某。高某某让刘某某到车罐顶部查看剩余液碱数量后,高某某认为泄露的液碱无法堵住,便让刘某某打开罐体尾部阀门加速排放,此时罐内剩余液碱的质量为21.033吨。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刘某某排放的废液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对污染现场进行治理,现已治理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过磅单、产品说明、车辆技术参数、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谷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王  莉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南皮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