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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叶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1.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11981********, 汉族,专科文化,系**集团华东分公司负责人,江苏省鼓楼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区**二期**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小区**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江西省进贤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大道**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滩**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4.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67********,汉族,大学本科,江西省南昌市人,系**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5.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8********,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石城县人,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城**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6.被告人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84********,汉族,在职研究生,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广西柳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六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六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石城县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14.15亿元。被告人高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获悉该信息后,分别组织联系**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竞标。2018年8月28日,石城县工业园建设**项目在开标时,因**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递交投标文件,致使该项目不足三家投标而流标。2018年9月份,石城县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再次向社会公开招标,高某某为达到中标目的,与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串通,以给付好处费等条件,由其承担勘察现场、开具保函、公司人员投标差旅等费用,组织联系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有限公司,和黄某某、叶某某联系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串通,在一起参与石城县工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投标,同时要求张某某联系的**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投标,以增加其公司的中标概率。被告人周某某在高某某的要求下,明知高某某组织多家公司陪标,不仅未向业主单位报告,反而暗中帮助高某某修改评分表细则。黄某某、叶某某为确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授意被告人涂某某抽走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要业绩资料。2018年11月1日,高某某通过实施上述手段,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高某某按照事先约定,陆续付给黄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的好处费600万元(其中叶某某380万元,黄某某180万元,周某某20万元,张某某、涂某某各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黄某某相互勾结,组织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情节,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涂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案卷6册、标书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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