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等七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张店区**村**号,务农。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川区**镇**村,现住址淄川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博山区**镇**村**号**号,无业。因利用邪教危害社会于2016年5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因患有****于2019年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博山区**镇**村**街**号**号,个体。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43********,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博山区**街**号楼**单元**号,博山区**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淄博**电器厂退休职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毛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刘**(已判刑)担任全能神博山小区带领以来,指派崔**(已判刑)组织交通员传递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同时指派孙*(已判刑)复制、制作含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储存卡,并以此为犯罪工具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

自2018年6月以来,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淄博市博山区逐步形成以刘**、孙**、刘**(已判刑)三人为首要分子,以陈**、孙*、吴**等人(已判刑)为骨干成员的邪教组织犯罪集团。刘**等人在明知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已被国家查禁取缔情况下,无视国家法律,仍继续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该组织系全能神博山小区,接受上级全能神淄博区的领导。宣扬传播全能神邪教理论,组织内设彩虹组、冰川组等功能组,秘密设立若干联络点,大肆制作、复制、传播全能神书刊、音视频、电子文档等宣传品并非法敛取钱财。为掩盖真实身份,在组织中均使用化名(灵名)代替真实姓名,各组织成员按照不同的职务和分工,先后在博山区**镇等地开展非法秘密聚会,并以书刊和音视频等形式积极学习和宣传全能神邪教思想,破坏法律实施。

被告人高某某系全能神淄博区事务组交通员,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高某某在淄川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室内向被告人吕某某传播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至少284个。

被告人吕某某系全能神淄博区接待家,此接待家主要功能是传递组织信息,传播全能神邪教理论。2018年2月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其向全能神博山小区交通员崔**和全能神淄川小区交通员张**(在逃)传播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至少284张。

被告人刘某某系全能神博山小区彩虹组组长,以位于博山区**号楼**单元**号李**(已判刑)家为工作地点,负责该组织成员心得体会的修改工作。在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刘某某共复制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至少30张,由李**进行传播。

被告人崔某某系全能神博山小区冰川组组长兼交通员,负责收集、统计所谓的全能神信徒被迫害情况及中转信徒见证文章等工作。侦查员从其位于博山区**镇**村**街**号**号的家中查获传播过程中的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17个、全能神手写材料605份、录音笔、数码播放器等设备若干。

被告人贾某某系全能神博山小区接待家,此接待家主要功能是进行联络、聚会,传递组织信息,传播全能神邪教理论。孙*、崔**、方**、张**(均已判刑)在此接待家中共传递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移动储存介质共计2000余个。

被告人毛某某系全能神博山小区接待家,主要负责存储全能神博山小区奉献款、书籍、单据。除刘**等人取走的10万元奉献款外,侦查员还在其家中查获传播过程中的全能神书刊139本、载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光盘68张、移动储存介质3个、纸条4张、书信1张、摘抄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等人讯问笔录;3、证人证言:孙**等人询问笔录;4、辨认笔录: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崔某某、贾某某、毛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镇**村**号**号;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镇**村**街**号**号;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