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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邢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发展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生地:山东省商河县,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院**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村**楼**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邢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被告人高某某通过QQ和微信从他人处获得支付宝账号后,再出售给他人。

2019年7月26日至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QQ号25383****从QQ号9759****处非法获取支付宝账号6200余条。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使用QQ号95795****出售3条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给郑某某的微信zcb49412****,被郑某某用于诈骗。

2019年11月3日至12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微信号zhaorui****出售1000余条支付宝账号给微信号qwm****,获利42253元。其中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500余条。

2、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本人使用的QQ号,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1000余条,后出售给他人。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本人使用的微信号zfbzfzf****出售了17条支付宝账号给被告人邢某某,被告人邢某某利用部分从吕某某处买来的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本人使用的QQ号:237063****出售3条支付宝账给郑某某的QQ号31943****,郑某某利用从吕某某处获得的部分支付宝账号实施诈骗。

二、诈骗罪

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支付宝账号,利用飞猪“信用住”漏洞,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在飞猪信用住(平台运行营管理者之一系本市玄武区)下单预订酒店并通过低价出售给他人,他人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造成飞猪公司损失2万多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邢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退出账款2万多元。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秦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01662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457页补充材料2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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