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彭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运动时不慎左脚脚趾受伤,未予治疗,告知了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找到被告人高某某、彭某某,三人合谋以租坐他人摩托车假摔致伤的方式进行诈骗。
2019年7月15日晚上,吕某某、彭某某租坐被害人罗某某的摩托车去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惠民路平明运输有限公司对出路口的一段坑洼路,吕某某、彭某某故意摇晃车身,制造摩托车侧翻、彭某某假摔倒地受伤的假象,要求罗某某送二人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检查。罗某某遂同意。吕某某又打电话通知高某某到医院。高某某到医院后,谎称自己是彭某某的“姐夫”,帮助彭某某以假名“陈某某”的名义登记就诊。经诊断彭某某的脚伤为左足第5近节趾骨远端骨折。高某某、吕某某、彭某某遂以罗某某驾驶摩托车侧翻导致彭某某受伤为由,要求罗某某赔钱私了,藉此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09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彭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廖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合谋以租坐他人摩托车假摔致伤的方式进行诈骗。当日16时许,高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吕某某、彭某某、廖某某从中山市古镇去到江门市鹤山市沙坪镇杰洲煤场对出913乡道的一段坑洼路踩点。当日20时许,高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廖某某事先到达踩点的附近等候,吕某某、彭某某则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沃达超市附近租坐被害人农某某的摩托车,要求搭载到江门市鹤山沙坪。被害人农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吕某某、彭某某去到上述坑洼路时,吕某某、彭某某故意摇晃车身,制造摩托车侧翻、彭某某假摔倒地受伤的假象,要求农某某送医治疗。农某某同意,遂搭载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医院治疗。吕某某则与等候在附近的高某某、廖某某汇合,三人一同去到九江医院。在九江医院,彭某某以假名“黄某某”登记就诊。经诊断彭某某的脚伤为左足第5近节趾骨远端骨折。高某某、吕某某、彭某某、廖某某遂以农某某驾驶摩托车侧翻导致彭某某受伤为由,要求农某某赔钱私了,藉此骗取农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9年9月5日20时许,民警经侦查在中山市**镇**大街**公寓**房抓获吕某某、彭某某、廖某某,在中山市**镇**路**街**巷**公寓**房抓获高某某。民警在吕某某的住处起获吕某某作案时所穿的一套灰色短袖衣服、灰色短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彬
附:
1. 被告人高某某、吕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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