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徐汇区**村**号**室,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村**号**室。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78********,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路**弄**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8月10日、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结伙,由高某某出资经营,吴某某、史某某负责场地、赌博机等事宜并参与管理,陈某甲、罗某某担任网络客服,租借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28号金建大厦13楼,在上述地点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钢珠赌博机34台,并通过摄像头直播在网络上招揽赌客进行赌博。经鉴定,截至案发,涉案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收入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赌博机认定书、手机截屏、账户明细,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史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五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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