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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原阳县**府**号楼**单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购买“威尼斯彩票”赌博网络平台后,在河南省原阳县**府自己家中开设网站,吸引含信阳市平桥区等多地人员入内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帮其推广网站,被告人吴某某帮其与客户聊天,吸引会员充值赌博。经统计,“威尼斯彩票”赌博网站开设期间,共计25人在该赌博平台充值144388元人民币,被告人高某某提现130654.37元人民币,后给被告人吴某某分红26778.32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李某某提成7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翁森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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