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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吴某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 ,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射钉器、枪管等部件,自己学习改装了两把射钉枪,后吴某某多次使用改装的射钉枪猎捕野生动物,并将枪支存放在其姨夫焦某某家旧房中。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焦某某家旧房中依法查获射钉枪两把。经甘肃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两把改装射钉枪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火药为能源,具有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8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康县云台镇青林沟使用兽夹猎捕野生动物时,与同时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高某某相识。2019年6月开始,高某某与吴某某商议后,在康县云台镇青林沟和陈家梁山林中多次放置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猎捕4只野猪、2只黄麂、1只猪獾。其中高某某将1只黄麂、1只猪獾出售给一个陕西人,剩余的野生动物由二人平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某某家中的冷冻柜中,查获野生动物肢体肉块6个。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肢体肉块中1、6号肉款为偶蹄科、鹿科、麂鹿、小麂;2、3、4、5号物种为偶蹄科、猪科、野猪属、野猪。检索《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小麂和野猪均被列入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把,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狩猎罪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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