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庙**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康某某、龚某某、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康某某、龚某某、吴某乙等人在镇雄县**镇“**”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离开KTV。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走到“**广场”外时,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吕某某等人相遇,高某某无端辱骂王某甲等人,王某甲遂质问高某某,后双方发生抓打,走在对面的康某某、龚某某、吴某乙见状便过来参与打架,得知王某甲被打的朱某某和被害人涂某某赶到现场后,涂某某被高某某一方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王某乙、涂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龚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康某某、龚某某、吴某乙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周某某、吴某甲、康某某、龚某某、吴某乙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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