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4 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会**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0 年** 月**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分别向陆某甲介绍孕妇并从中牟利,由陆某甲通过陆某乙(均另案处理)采用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将孕妇以**工艺品店等单位职工名义向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其中:
被告人高某某介绍徐某某、孟某某、封某某等孕妇12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44893.5元,骗取生育保险基金288394.4元;
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周某乙、杜某某、耿某某等孕妇6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22340.5元,骗取生育保险基金153456.96元。
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保数据等;
2.证人徐某某、孟某某、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亿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分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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