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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唐某甲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7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庄**村**号,住址**。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方某甲(已判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在平度市**镇**饲料厂北侧院内开设电镀厂。期间,方某甲雇佣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及纪某某、唐某乙(以上二人均已判刑),使用盐酸清洗钉子进行电镀,在清洗电镀过程中,对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防护措施处理,在院内经地表沟流向院墙外,再通过方某甲私设的暗管直接排入一鸡血加工点晾晒区北侧蓄水池,最终流向南侧农田排水渠,进入自然环境。2015年7月16日,经平度市环保局检测人员对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并经平度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PH值﹤2,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

2019年8月5日高某某、唐某甲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甲、纪某某、唐某乙的证言证实高某某、唐某甲参与盐酸清洗钉子污染环境的具体经过,证人方某乙、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电镀厂使用盐酸清洗钉子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二人参与盐酸清洗钉子污染环境的具体经过;4.鉴定意见:平度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证实涉案废水PH值﹤2;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个月;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10%;同时二人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减少量刑建议基准刑的30%。综上,对高某某、唐某甲均确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姗姗

                                    检察官助理丁鹏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唐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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