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沈阳**工程局**工程处**,住抚顺市新抚区**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乡**村**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工程局**工程处**,住辽宁省抚顺市**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街道**村**组**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工程局**工程处**,住抚顺市新抚区**乡**村**组**号。
以上三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伙同田某某、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6、7月份,在抚顺市东洲区东洲大街滨河售楼处附近至东洲北街新玛特路口附近,盗窃抚顺石油二厂铺设在地下电缆6次(型号为HY400*2*0.2 ),共计1000余米,经鉴定价值17850余元。后五人将盗得的电缆线运至东洲区**乡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得赃款共计16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丢失报告等书证;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8.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企业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娟
助理检察员: 鞠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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