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垸**组**垸**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街**号。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喻某某、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3时许,在麻城市台湾街烤匠时尚烧烤店门口,被告人喻某某、高某某、鄢某某、董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相互挑衅,双方持铁椅互殴,至双方人员各有不同程度受伤,后肖某某、高某某、董某某又持铁椅将杨某某驾驶来的鄂JN****宝马车车身、车玻璃等处砸坏。经麻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麻城市中医院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某、肖某某、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车牌号为鄂JN****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受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9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高某某、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机动行驶证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程某某、周某某、刘某甲、苏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某、喻某某、鄢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麻城中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喻某某、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喻某某、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高某某、董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鄢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喻某某、鄢某某、董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芳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鄢某某、喻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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