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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夏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号**门**歌厅,因结账琐事与歌厅服务人员白某某产生争执,其后白某某报警。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兴顺派出所民警魏某某、苏某某接警后赶到上述地点处置。在民警魏某某、苏某某欲将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时,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执勤民警进行撕扯、踢踹,致上述两名民警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魏某某左前臂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执行公务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民警病志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苏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夏某某现均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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