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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姜某某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0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由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温岭市**镇**村**号,现住蒙自市**街**幢**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51986********,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马关县**镇**村委**房**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9月11日两次退回弥勒市自然资源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7月27日、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三次延长办案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向陈某某承包了位于弥勒市**镇**村委**村小组徐家山/孔家凹(小地名)的林地。2017年8月,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姜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出租给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08.1亩,其中1小班面积为48.49亩(林某某、王某某占用),2小班面积为49.19亩(闻某某占用),3小班面积为10.42亩(张某某占用);调查范围内的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2、2016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向李某某承租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本哪勒下(小地名)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邀约了李某某、陶某某合伙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65.69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云南松。

3、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向村民承租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路(小地名)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于2016年6月将林地转租给范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10月又转租给李帮武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46.05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4、2017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和葛某某、龙某某向村民承租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大松园山(小地名)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出租给陶某某、廖某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225.82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桉树、杂灌。

5、2017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吕某某联系,向村民承租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黑石岩塘子(小地名)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出租给陈某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44.67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6、2017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向村民承租了位于弥勒市**乡**村委**村歪姑山(小地名)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出租给付某某、邱某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为36.69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某某地、无立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林权证、租地合同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徐汝文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王某某、闻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某某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876078****)、王某某(联系电话1878738****)、闻某某(联系电话1357769****)、张某某(联系电话1376949****)现在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三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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