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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孙某某等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路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荣某某,女,1997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村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肇州县**组,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广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组织被告人贾某某、荣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冯某某,以“高龄宝”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占技术股)、荣某某(由孙某甲代为出资)、刘某甲共同出资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项目,并约定平均分配非法获利;被告人孙某甲找来被告人高某某联系制作第三方收款链接,并约定高某某可以平均分得非法获利;被告人贾某某伪造了政府职能部门虚假文件。

在具体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被告人贾某某、荣某某负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发送相关话术,实施诈骗;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日常服务工作;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该链接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为该链接提供维护。

截止本案被查获,该团伙共计实施诈骗5242单,非法获利36694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242046元。

2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利用其参与“大业勋章”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经验,为赵某某(另案处理)团队人员传授实施“大业勋章”电信网络诈骗的方法与流程,后赵某某团队大规模实施“大业勋章”电信网络诈骗。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海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荣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村,被告人孙某乙、刘某甲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百货大楼,被告人贾某某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室,被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海浪机场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沿江社区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海某某、王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魏某某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诈骗罪的罪行,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荣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荣某某、刘某甲、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龙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贾某某、荣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嘉峪关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辽宁省大连市,联系电话1730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证据材料55页;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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