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镇**村**里**屯,现住普兰店市**镇**村**屯**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5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2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屯周某甲家,翻墙入院,偷走大鹅20只,经鉴定,20只大鹅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村侯某某家,翻墙入院,偷走大鹅12只,经鉴定,12只大鹅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来到瓦房店市**镇**屯李某某家,翻墙入院,偷走大鹅7只,经鉴定,7只大鹅价值人民币525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共盗窃39只大鹅,价值人民币2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侯某某、周某甲、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瓦房店市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高某某、安某某系共同犯罪,高某某、安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凤舞
检察官助理:宁婧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安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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