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红山区“**”饭店业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市红山区**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宋某某、李某某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汽配城院内,将此处停放的车牌号为蒙DE****本田“雅阁”轿车上的两只发动机胶墩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400元。
2、 2019年8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宋某某、李某某三人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汽配城院内,将此处停放的车牌号为蒙DE**** 本田“雅阁”轿车右侧的两只车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1588元。
3、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田某某(在逃), 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汽配城院内,将此处停放的车牌号为蒙DE****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手扣、档把外壳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341元。
4、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汽配城院内,将此处停放的车牌号为蒙DE**** 本田“雅阁”轿车的方向盘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合计625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所扣押的本田“雅阁”轿车发动机胶墩一个、右侧的两只车门、副驾驶手扣一个、档把外壳一个发还给被害人。同时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高某某作案3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329元,数额较大,宋某某作案3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613元,数额较大,李某某作案2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988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坦白、部分被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宏然
检察官助理:贾文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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