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社区**委**组,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村**号楼**楼。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村**号楼**楼。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从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本市河北区、北京市丰台区的自发市场等处非法收购药品,并将收购的药品囤放于其租住的本市西青区**村**号楼一楼平房内,经归类整理后,分别在本市南开区汶水路自发市场、密云路青云桥附近等地非法出售,从中赚取差价。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负责收购及贩卖药品,被告人宋某某自2017年5月始负责将收购的药品整理、归类、帮助高某某在收购药品时看车等工作。2017年11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民警在本市西青区**村**号楼一楼内将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抓获,并查获六味地黄丸、恩替卡韦片、百乐眠胶囊、通心络胶囊等156种药品。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药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76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8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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