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现住大洼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7日,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在黑山县**镇**村炼油厂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收购的废弃包装物中炼油27.88吨,案发时被查获的废弃包装物共计50.72吨。经鉴定,涉案废弃包装物属危险废物。
2019年11月11日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5日岳某某到黑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山县**镇**村炼油厂的现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辽宁省罚没款收据、租赁协议、称重证明及称重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吕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 2019年11月5日在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勘验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江
检 察 员: 赵福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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