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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崔某某、崔某甲、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39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5********,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崔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初中毕业,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崔某某、崔某甲、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0月11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 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在北关镇四海营村任庄公路北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在刨树时,由于疏忽大意把在公路南侧等待拾树枝的王某某当场砸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及被害人王某某的年龄和身份情况。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四被告人没有前科。

3、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报告(附死者照片一套)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严重开放性损伤合并小脑切迹疝而死亡。

4、公证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实:四被告人的妻子已赔偿死者家属24万元,已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5、证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22上午8点多,其和一村民在四海营西地路边等着掰树枝子,当时其村的高某某在刨树,崔坝的一人在锯树,还有两个人在东边拉绳,这棵树往东边倒时,挂住路南边一棵杨树的树股子,树股子掉下来正好砸在一个老婆的头上,当场把这个老婆砸死了。

6、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其母亲王某某被树股子砸死了,其对母亲死亡鉴定没有异议,不要求做重新鉴定和病理分析。

7、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22上午7点多,其和崔某某、崔某甲、李某某在四海营南边柏油路上刨杨树,当时其用铁锨推着一棵杨树身子掌握杨树倒的方向,崔某某在用油锯锯杨树,崔某甲、李某某用绳子拉住杨树上头,掌握杨树倒的方向。这棵树往东倒时,挂住路南一棵树的树股子,把树股子砸断了,这个树股子正好砸在从西往东跑着准备拾树枝一个姓王的老婆的头上,当时都把老婆砸死了,当时太大意了,想着折杨树枝子的都是大人,都知道躲,想着不会砸住人,当时杨树时往东倒的,不想这个杨树能把路南的杨树股子咋折,这个老婆从西边跑过来,砸折的杨树股子正好砸住她的头,结果把她砸死了。

8、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崔某甲的供述与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崔某甲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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