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2013年6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8月23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区**镇*街*区*号付*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街*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9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郑某乙到丰南区公安局黑沿子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等四人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以来,被告人高某甲、郑某乙、常某某、郑某甲多次在黑沿子镇赵某某、张某甲、高某丙、张某乙的民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实际参与赌博。在赌局上高某甲负责确定赌博地点和维护赌局秩序;郑某乙、郑某甲、常某某负责联系、接送参赌人员;并雇佣王某甲看管“水箱”(装抽头钱的铁盒子),雇佣郑某丙运送赌具及把风放哨。抽头渔利所得,四人按次支付上述人员及房东报酬后,按照高某甲分三成,郑某乙、常某某、郑某甲平分剩下七成的比例分红。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高某甲、常某某、郑某甲在村庄村东沿河北路田某某栋家组织赌博时被丰南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2469元(含抽头渔利的4600元),抓获参赌人员25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丰南区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王某乙、康某某、王某丙、高某丙、毕某某等证人证言;
4王某甲、王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5审讯、手机取证报告、封存水箱、开水箱视频等共27张光盘视听资料。
6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常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常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常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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