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4、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到******街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与张某某等价兑换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一元人民币纸币约1400张,张某某将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一元人民币销售商品时传播出去。2019年5月7日****超市中被搜查出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一元人民币纸币54张,张某某居住的**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被搜查出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一元人民币纸币800张,已传播出去546张。经认定,从张某某家中及超市搜查出的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一元人民币均为法轮功反宣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故意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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