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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43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路**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651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7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颍上县谢桥镇刘桥商贸城**大酒店饭后驾车离开,在酒店门口与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驾驶的车辆会车,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三人对朱某乙、朱某甲先徒手实施殴打,再持砖块追打,造成朱某甲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高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田某某、姜文文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张某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已赔偿对方的各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培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颍上县**镇**村**号家中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颍上县**镇**路**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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