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恩阳区,住南江县**镇**新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微信上建立名为“羊村会”的赌博微信群。然后,通过转发微信群二维码的方式召集人员加入“羊村会”微信群。该微信群以“北京赛车”的方式进行赌博,二被告人聘请龚某某、岳某某等人负责上下分(赌博成员按照“1分等于1元人民币”的比例上分充值)及转账等工作。高某某、张某某以代理“北京赛车”赌博网站平台赚取赔率差价的方式,共计盈利28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任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张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责任相当。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自立
检察官助理:蒋 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新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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