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巷**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区**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5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小北一路3号10门“双盛兴水果超市”内,以被告人高某某掩护、被告人张某某掏兜的方式,扒窃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衣服兜内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认定,被扒窃物品价值人民币七百元。

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囡

检察官助理 翟小莹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