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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某进入昆明市经开区大石坝云南建投矿棚户改造区工地盗窃了40个摄像头及6台以太网交换机。盗窃所得的40个摄像头及6台以太网交换机被高某某销赃变卖,但案发后已被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张某某三次进入昆明市经开区大石坝云南建投矿棚户改造区实施盗窃,盗窃了大量电缆线及10个摄像头。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及摄像头被二人销赃变卖,但案发后10个摄像头已被查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盗窃的50个摄像头及6台以太网交换机的鉴定价值共计99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高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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