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院**号。2011年6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男,56岁,北京市人)铁艺护栏30块。经鉴定,被盗物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730元。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查获;2019年1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十三陵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艺护栏、撬棍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涛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