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集团线材一分厂安全员,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集团线材一分厂安全主管,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江苏**集团线材一分厂维修工,住张家港市**种场**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永钢集团线材一分厂进行检修工作时从上料台架上摔下导致肋骨骨折。被告人张某甲、高某某、周某某经预谋,于2018年12月21日17时30分许,在张家港市港丰公路与妙丰公路路口北侧700米路段,伪造高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苏E0****东风标致白色轿车与周某某骑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通过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方式,骗取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387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代其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3876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材料、保险理赔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朱某某、钱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处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分别在各自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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