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刑诉〔2019〕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68********,汉族,初中文化,**采砂船船主,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住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6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剑川,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君晟,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慧,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砂场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宿舍**室,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青,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才平,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9月25日、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查,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受李志苏(已判刑)指使,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码头港池疏浚的名义联系欧颖扬(已判刑)租用采砂船到海上非法开采海砂,约定由李志苏支付调船费,并在采砂船每次出海采砂前以每船1500立方米、每立方米16元价格向欧颖扬支付采砂费,欧颖扬负责租船采砂,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络和销售海砂。在李志苏支付调船费后,欧颖扬联系被告人高某某以每月租金5万元、调船费10万元向高某某租用海润**采砂船开采海砂。被告人高某某在收到欧颖扬支付的费用后,明知是非法开采海砂,仍出资雇佣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海润**采砂船从福建开到三亚租给欧颖扬。在欧颖扬的指使下,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海润**采砂船到莺歌海、东锣岛等海域开采海砂,并将开采的海砂堆放到三亚**港码头,由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牟利。其间,为能顺利开采海砂,欧颖扬在征得被告人高某某同意后,将仅限内河作业的海润**采砂船涂改名为可以沿海作业的宏兴**采砂船。从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29日,李志苏共向欧颖扬转账支付采砂费共计264000元。
2018年1月,海润**采砂船因没有海域使用权证和开采海砂合同等,无法再到三亚南山港码头卸砂堆放。为了能够继续合作开采海砂,被告人张某某介绍欧颖扬找到砂场经营者被告人徐某某,商议由欧颖扬开采海砂,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收购销售,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收款分成。经被告人高某某、李志苏同意,欧颖扬指使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海润**采砂船到三亚海域开采海砂,并将开采的海砂运到三亚市**港码头,由被告人徐某某以每立方米18元的价格收购销售并支付砂款给被告人张某某或欧颖扬,欧颖扬以每立方米1.5元价格提成给被告人张某某或李志苏,以每立方米0.5元价格提成给被告人徐某某,最后扣除自己所得后将剩余砂款全部转账支付给被告人高某某。其间,被告人高某某又从船主康某某处租来海润**采砂船供欧颖扬开采海砂。从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欧颖扬共向被告人高某某转账支付租船费、砂款共计646420元。经计算,2018年1月至3月销售海砂量为33770立方米,价值603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润**采砂船、海砂、手机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樊某某、黎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志苏、欧颖扬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土方、面积测量资料、价格认证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二、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李志苏虚构可以帮助李志苏协调和躲避海上执法检查,骗取李志苏2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志苏、欧颖扬的供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采挖海砂48770立方米,价值867820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23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婷婷
检察官助理:张保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6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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