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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4********,汉族,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与邢某某(另案处理)、潘某甲(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潘某丙(另案处理)五人合伙成立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该合作社通过张贴宣传牌、聘用代办员及口口相传等形式,以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息2017年3月份该合作社因资金断裂,而迫停业。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凭证进行审计,2008年至2017年该合作社营业期间,共吸收存款528776202.2元,涉及村民5651人,目前尚有8721760余元未返还。后经证据补充该农合社目前尚有9021620.3元未返还;被告人高某某作为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股东,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张贴宣传牌、聘用代办员及口口相传等形式,以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528776202.2元,涉及村民5651人,目前尚有9021620.3元未返还;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代办员期间,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为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21830634.43元,涉及存款村民298人,提取佣金20266.99元。目前尚有551640.3元未返还,涉及4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定期股金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公安机关随案移送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到案经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农合社吸收存款未返还情况统计说明及统计表;户籍证明信;协议书及还款协议;南皮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南皮县看守所出具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里的其他证据;南皮县**农业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沧州**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南皮县农商银行各支行及分理处、沧州银行、建设银行沧州分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皮分公司借款及还款明细表;收到条、证明;南皮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拆借合同;不动产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高某某与邢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五人合伙成立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张贴宣传牌、聘用代办员及口口相传等形式,以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南皮县**乡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合作社代办员,在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为南皮县**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并提取佣金。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现在羁押在南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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