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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违法发送贷款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7********,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泽支行行长,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镇**路**号,住云梦县**镇**路**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泽支行副行长,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镇**号,住云梦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9********,汉族,大学文化,原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泽支行信贷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镇**街**号,住云梦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1月14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云梦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任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被告人张某甲任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副行长,被告人吴某甲任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员期间,在吴某乙、徐某某、鲁某某以办理三户联保贷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未认真核实贷款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违反国家规定向吴某乙发放贷款400万元、徐某某发放贷款200万元、鲁某某发放贷款200万元,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399万元未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工作履历、联保小组申请书、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贷款业务客户面谈记录、采购合同、担保保证金质押书、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存单、个人借款合同、联保合同、委托支付协议、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批表、贷款第一责任人确认书、云梦县农商行大额贷款责任承诺书、云梦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审批表决表、云梦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通知书、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借款凭证、龙某某银行帐户交易明细、银行帐户交易明细、2015年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鲁某某、徐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彭某甲、赵某某、张某乙、龙某某、彭某乙、彭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宏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580729****、1507260****、1750729****。

2.案卷材料及证据7册、工作履历2份、职务任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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