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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张某甲等6人聚众斗殴案)_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路**村**楼**号楼**单元**号,现住玉门市老市区**村**栋**单元**号。2015年5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4日释放;2016年7月29日,因吸毒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玉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村**栋**单元**号。2014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8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2月12日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村**栋**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贺某甲、贺某乙、张某乙、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金碧辉煌”KTV的大厅对被告人贺某甲无故辱骂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到各自包厢叫人,高某某纠集同行的被告张某甲、沈某某等人持棒球棒、啤酒瓶等工具,贺某甲纠集同行的被告人贺某乙、张某乙持水果刀、啤酒瓶等工具,聚集在“金碧辉煌”KTV的大厅内相互斗殴,致双方不同程度损伤。2019年9月18日,经玉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沈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贺某甲、贺某乙、张某乙、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贺某甲、贺某乙、张某乙、沈某某饮酒后逞强耍横,在KTV互相斗殴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高某某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张某甲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贺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贺某乙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但贺某乙在互相斗殴过程中持刀殴打他人,其行为较为恶劣,建议对被告人贺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沈某某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张某乙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娇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张某甲、沈某某、贺某甲、贺某乙、张某乙现在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和光盘6张。

3.尖刀1把(木把钢制)。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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